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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六条 水土维持规划由出产建设单元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前提和能力的单元编制。。
发展水土维持规划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查抄的部门和单元不得为出产建设单元推荐或者指定水土维持规划编制单元。。
第七条 水土维持规划分为汇报书和汇报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出产建设项目,,,该当编制水土维持规划汇报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及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及5万立方米的出产建设项目,,,该当编制水土维持规划汇报表。。
第九条 出产建设单元该当在出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实现水土维持规划编报并获得核准手续。。出产建设单元未编制水土维持规划或者水土维持规划未经核准的,,,出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 设施验收
第二十二条 出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出产建设单元该当依照水利部划定的尺度和要求,,,发展水土维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了局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维持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水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出具登记回执。。
第二十三条 水土维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出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